判决只是兜底协议无效,不承担刚性兑付义务,并非安信信托不承担还款义务!另行主张权利意思是: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信托合同到期后还是可以基于信托合同主张清理信托底层资产,底层资产的回款收益权还是属于高速财务的。
*ST安信于2020年12月26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2020年12月25日安信信托公告称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高院)二审判决书:
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有责任,律师代理费、律师咨询费及差旅费各承担 50%的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4 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安信信托仅需支付几十万诉讼相关费用。
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讨债”安信信托,是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逾期。
截至2018年9月30日,该信托累计募集资金162.5亿,其中优先级121.9亿,劣后级上海逸合认购了40.6亿。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云南红塔银行8亿、大连银行24.7亿、朝阳银行20亿、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4亿、乐山银行3亿、中信银行60亿以及个人投资者2.17亿。
此案例中,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与安信信托虽然在《信托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
一审湖南省中院依据《合同法》、《信托法》相关条款支持了原告请求,判定安信信托全责。初审结果:
2020年8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2020年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经理认为:
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财务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
这是目前安信信托首个因法院认定刚兑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或具有标志性意义。
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书面回复认为安信信托公司与湖南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推翻一审判决是因为履行期未满,还未产生实际损失,原告别急,等期满后有损失(当然是肯定的)再打官司。
另行主张权利的意思是: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信托合同到期后还是可以基于信托合同主张清理信托底层资产,底层资产(董家渡房产)的回款收益权还是属于高速财务的。
另外一个大家如果拿兜底函来要求刚兑,监管和法律一定不会支持,监管和法律推行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如果信托公司有不尽责行为还是要赔钱的。
目前,安信信托诉讼缠身,其中不少涉及保底承诺等问题,仅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新增诉讼涉资就有近百亿。
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现在很多自媒体说安信信托赢了,不用还钱了,还有几百亿可能也不要还了......怎么可能呢?如果信托公司都无“信”了,这家信托公司还能长远吗?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本次判决只是兜底协议无效,不承担刚性兑付义务,并非安信信托不承担还款义务!
(聚焦:银行理财、公募、信托、家族信托、保险、股权、二级市场、海外房产、移民、留学、美元投资等资产配置与高端定制化服务!)
下一篇:5月19日 10:37分 ST安信(600816)股价快速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