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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3-04 14:03    文字:【】【】【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是科技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是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6,667股,并于2022年3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7,02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6,02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57,02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19,006,667股,占总股本的25.00%。

  公司已于2022年6月30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6,02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5元(含税),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38,013,33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4,0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85,53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28,51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14,0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85,53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28,510,000股,占总股本的25.00%。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8名,分别为杭州中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是投资”)、杭州汇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是贸易”)、温志伟、杭州天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是投资”)、丁宏伟、成华、陈江海、陈碧玲、叶海珍、王黎洲、李荣华、李军、何文平、陈剑南、胡国良、胡月婷、江海河、李阳。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自然人股东丁宏伟、成华、王黎洲、李荣华、李军、胡国良、胡月婷、陈剑南、李阳、江海河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3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2029%。

  注1: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温志伟持有公司5,181,960股,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陈江海持有公司1,375,920股,董事、财务总监陈碧玲持有公司642,180股,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叶海珍持有公司496,65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温志伟、陈江海、陈碧玲和叶海珍分别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故公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合计为27,530,467股。

  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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