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6、询问纪录企业办理抵押还需提供:7、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8、股东会决议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0、携带公章,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6、询问纪录企业办理抵押还需提供:7、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到场时提供)8、股东会决议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0、携带公章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