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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3-26 19:51    文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五名董事全部参加,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公司拟向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375,310,335股,发行价格为2.06元/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013,139,29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上海砥安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投资者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5,469,137,919元增加至不超过9,844,448,254元。

  本次发行尚需有权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需以有权主管机关的核准方案以及最终发行结果为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投资者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将发生变更,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安信信托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69,137,919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44,448,254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尚需有权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因此,上述修订条款中涉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的股份总数需以有权主管机关的核准方案以及最终发行结果为准。董事会拟申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邵明安在《公司章程》报请核准的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等提出的修订要求以及最终发行结果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订。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邵明安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处理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满足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和市场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结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抵债资产的抵债价格、交割、过户、期间损益安排等事项;

  3.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及具体认购办法,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及确定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4.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的实际情况,制作、签署、修改、报送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的申报材料,并履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 聘请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解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承销及保荐协议、募集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等);

  6.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得批准后,全权负责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交割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授权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9.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改、验资、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有关具体事宜;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 如法律法规、证券和行业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12. 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申报、上市等有关的其它事项;

  13. 授权董事会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工作;

  14. 办理除上述第1至13项授权以外的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5.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邵明安及其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董事会将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资本管理及使用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资本管理及使用规划(2021年-2023年)》。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公司将择期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上述议案中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将择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经测算,抵债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相应指标的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二十、审计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二十一、审计通过《关于公司和中国银行、信保基金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和中国银行、信保基金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天国先生。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发生变化。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董事会拟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大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重大事项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机构,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重大事项的专项评估机构,对本次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核查、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意见或报告,同时,协助公司就本次重大事项进行有关申报和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邵明安及其授权人士签署与聘请中介机构相关的协议。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以下合称“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就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及分析。经核查及分析,公司认为: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以下合称“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做出审慎判断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抵债资产为股权、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债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涉及的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会导致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严格遵守已做出的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作出审慎判断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1)上市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银国际”)3.4%股权;(2)上市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3)上市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4)上市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5)上市公司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6)上市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份额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7)上市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8)上市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9)上市公司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本次拟置出的股权类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市场业务、其他业务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次拟置出的股权类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金融服务,包括财富管理、个人银行、企业银行服务以至环球市场及财资方案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股权类资产及金融类资产,不存在不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存在违反国有有关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469,137,919股。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不低于10%,符合《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抵偿部分待和解债务。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

  尽管如此,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或估值,并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以保证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定价合理、公平、公允,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次交易的部分标的资产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上市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后续各方将积极通过诉讼、和解等手段解除标的抵债资产的权利限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及金融类资产,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让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上市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所抵债务在偿债确认日全部自动获得清偿。上市公司应配合按约定解除标的资产上的股权质押、冻结、查封、担保及其他权利限制,尽合理努力在约定时限内向中国银行完成无权利限制的标的资产的权利转移。

  上市公司已如实向中国银行披露标的资产的现有权利限制状况,并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双方同意,不论安信信托在约定时限之前是否能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自偿债确认日起因该抵债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归属于中国银行,安信信托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所有行动(例如给管理人的指令、诉讼等)均应遵照中国银行的意见善意行事。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公司信银国际的主要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且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仅持有信银国际的参股权;本次交易拟出售的其他金融类资产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亦没有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并且,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能够更加聚焦于自身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上市公司上述法人治理结构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情况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21年7月19日起开始停牌(以下简称“此次停牌”)。对此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相关指数和公司股票的累计涨跌幅计算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区间累计涨跌幅为-4.17%;剔除大盘因素(上证指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在上述区间内的累计涨跌幅为-4.57%;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证监会金融业指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在上述区间内的累计涨跌幅为-1.43%,均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股价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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