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 2.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4.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5.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大街与八里河路交汇处多伦鑫刚孵化园区1号楼多伦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号综合窗口 。预约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可预约延时服务;预约延时服务方式:1、预约电线、线上预约:登录“蒙速办”app进行预约;3、现场预约: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导办台预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