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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5-01 18:32    文字:【】【】【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2023年4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870,7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一)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二)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5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2021年5月2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五)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六)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11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七)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八)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4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84,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九)2023年4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结合目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同意对1,870,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以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如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69%,则所有激励对象已授予股份的30%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鉴于自前次公司提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次公司提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合理期间内,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9,300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回购价格为12.333元/股,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1,316.90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前述离职人员均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以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69%,未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需对230名激励对象(245名激励对象剔除15名已离职人员)第二期可解除限售部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0%)进行回购,相关人员及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上表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333元/股加同期存款利息(计息区间为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司实际支付激励对象回购款项之日止,利率为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30,026.20元与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将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注:因公司近期同时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更,最终情况以公司实际披露内容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结合目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公司需根据相关规定对1,870,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前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宜。

  2023年4月2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注销数量及单价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吉大正元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减资与股票注销登记等手续。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的议案》,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拟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第八届董事会同意提名于逢良先生、赵宇雍先生、王连彬先生、田景成先生、张全伟先生、何小朝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候选人简历附下:

  1、于逢良,男,出生于1965年9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汪清县税务局、汪清县委等,并曾任宇光能源董事长、吉林省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维实业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票9,616,759股,并通过公司股东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00万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赵宇雍,男,出生于1980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学士。现任北京展虹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宁宇博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持有公司股票2,000,0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王连彬,男,出生于1974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学士。曾就职于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系统集成部经理、售前顾问、军工行业总监、合作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5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田景成,男,出生于1973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博士。曾任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张全伟,男,出生于1972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IEI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北京宇电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历任公司技术中心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何小朝,男,出生于1972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学博士。曾任职于甲骨文(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研发体系负责人。持有公司股票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第八届董事会同意提名常琦先生、阮金阳先生、谢永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常琦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相关候选人简历附下:

  1、常琦,男,出生于1977年5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项目经理、财政部会计司二级调研员等职务;现任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小主体准则执行小组委员、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持有公司股票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阮金阳,男,出生于1978年6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东吴证券股份股份有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五部和南通分公司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等职务;现任苏州凯恩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凯恩(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持有公司股票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谢永涛,男,出生于1982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律硕士。曾任职于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孖士打律师行香港办公室等;现任职于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持有公司股票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前述9名董事候选人已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提供公司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后续顺利当选将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对第八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定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为12万元/年(含税),按月领取;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岗位职务的,依照公司内部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岗位工资和奖金,相关内部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及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拟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3名。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刘海涛先生、张智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相关候选人简历附下:

  (一)刘海涛,男,出生于1973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曾任赛科云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0,937,500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张智勇,男,出生于1970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硕士,工程师。曾任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正元安服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正元星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0,0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九届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内,将按照12万元/年(税前)的标准领取监事津贴,按月领取。第九届监事会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述候选人已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提供公司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后续顺利当选将切实履行监事职责。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对第八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于逢良先生、高利先生、王连彬先生、张凤阁先生、张鹏先生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关联人主要为本公司参股公司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安信”)、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数字”),以及公司董事张鹏任职的北京一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砂信息”),上述关联人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022年公司实际发生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16.68万元,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69.12万元;2023年公司预计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610.00万元,预计发生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325.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上述交易金额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信息安全理论与标准研究、体系论证、大型信息安全系统设计、高性能信息安全产品开发、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研究与应用、信息安全评测与管理;信息安全咨询与服务、技术引进与市场推广、技术转让与成果孵化;计算机软件生产与加工;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科信息总资产为9,149.49万元,净资产为8,746.02万元,营业收入为6,110.33万元,净利润为213.92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认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系统开发;计算机系统安全集成、机房装修、综合布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安防监控工程;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吉林安信总资产为7,683.76万元,净资产为7,229.05万元,营业收入为1,598.90万元,净利润为17.5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办公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内蒙数字总资产为3,060.72万元,净资产为2,601.21万元,营业收入为1,935.26万元,净利润为38.31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砂信息总资产为692.73万元,净资产为476万元,营业收入为619.67万元,净利润为476.10万元。

  上述关联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和资信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以往关联交易付款正常,未出现过坏账风险。

  公司与前述各关联方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在交易定价上,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具体交易金额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双方将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定期结算,结算期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以转账方式结算,双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决定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相应的协议文件。

  上述关联交易将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发生,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日常关联交易,以购销活动为主,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不存在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规模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招商证券认为:《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做出,为正常的持续性合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存在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会议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提案7、提案8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上述提案8、提案9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根据公司制度相关规定,提案10、提案11、提案12不需适用累计投票制。

  以上提案的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线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电子邮件请于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17:00前发送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本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一,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将临时提案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提交至公司董事会。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计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授权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1、请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打“√”,多打或不打视为弃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进行了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经过充分评估和分析,公司2022年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088.61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线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经过公司对2022年12月31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2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088.61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2年应收款项、各类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可变现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对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基于不同信用风险特征对客户进行分类,并结合账龄组合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历史经验、现实状况以及前瞻性因素测算应收款项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建立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计算模型。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2022年度,公司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7.25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07.17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41.47万元;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冲减100.93万元。2、存货的减值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公司于期末对存货进行了清查,2022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33.64万元。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公司于期末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本报告期无需计提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

  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088.61万元,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表利润总额减少2,088.61万元,该金额已经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较2021年计提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2022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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