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顾子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1〕14号)》。经查,顾子平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顾子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顾子平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顾子平于2018年4月30日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登记编号为S54;于2020年3月23日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券经纪人执业岗位,登记编号为S25,后于2020年6月29日离职注销。
安信证券官网显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并先后于2006年9月、12月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了原广东证券、中国科技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公司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600061.SH)和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9.9969%和0.0031%,注册资本在增资后达到100亿元。公司现为全牌照综合类券商,多项业务排名进入全国前列。2009年至2018年,公司连续10年获得A类A级以上行业分类评级,其中2011年至2013年达到行业最高的A类AA级。2020年,公司再次获得行业最高的A类AA级评级。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