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博“滴滴出行”2013年1月16日消息,即日起恢复“滴滴出行”的新用户注册。
滴滴方面表示,“一年多来,我公司认真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审查,严肃对待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经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同意,即日起恢复‘滴滴出行’的新用户注册。后续,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平台设施安全和大数据安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2021年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关于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发布。
通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
通报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2021年7月9日,《关于下架“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的通报》发布。
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列表附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上述25款App,要求相关运营者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各网站、平台不得为“滴滴出行”和“滴滴企业版”等上述25款已在应用商店下架的App提供访问和下载服务。
2022年7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下架“滴滴出行”App,或许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关联,当然也可以认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下架“滴滴出行”App,作为行政处罚,自然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执法程序,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
下架“滴滴出行”App,给企业运营者敲响了警钟,也给企业风控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处罚法公布27年了,修订的新行政处罚法实施2年了,可惜,许多企业并不重视这部法律,认为那是行政机关的事,自己不会用到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