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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及2保代遭处分 东方日升可转债承诺函不真实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11-26 02:40    文字:【】【】【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近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田士超、郭明新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向深交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亿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深交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

  二、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深交所指出,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田士超、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不接受田士超、郭明新签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此期间,深交所中止审核由田士超、郭明新签字并已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所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2020年12月30日,东方日升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年1月19日,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2021年1月20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降35.11%,未对2020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1月30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月1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29问,“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即于2021年1月20日启动发行,并在1月28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投资者完成缴款。最终,发行人因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导致启动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99.64万人,退款本息32.85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田士超、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不接受田士超、郭明新签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此期间,本所中止审核由田士超、郭明新签字并已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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