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对《条例》中的第二章,申请与审批部分进行简要介绍和重点内容梳理。
第二章明确了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方式、所需材料;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排污许可证应记载的详细内容;同时,规范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
第6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15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第7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划重点:简化了管理办法的申请方式,不需要电子纸质同步提交。优化了申请方式,平台或信函均可。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2)排污单位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3)排污单位污染物因子: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5)排污单位生产参数: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在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划重点:1-6排污单位基本信息、7排污单位特殊时段要求、8排污单位证后执行情况、9排污单位信息公开、10排污单位无组织管控要求、11排污单位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12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划重点:受理时限,简化20日;重点30日,若去现场45日;不予受理的提供书面说明。
第16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依法对相应事项进行变更。